返還消費借貸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HDV-114-司執-647-20250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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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若盈/徐淑慧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俊逸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俊逸對第三人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