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HDV-114-司執-734-20250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3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京緯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怡心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 分行之存款債權為執行,並聲請函查勞保就保、郵局存款資   料,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三民區,非屬本院轄區,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