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HDV-114-司家催-1-20250124-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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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欣成地政士(即被繼承人趙建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趙建立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趙建立(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號,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死亡,生前最後住 所:澎湖縣○○鄉○○村○○○○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 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 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趙建立(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0號)於109年2月8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05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13年12月5日確定在案,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報明債權及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05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為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