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HDV-114-司票-10-202502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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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英足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 能力,有本院職權調閱陳英足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故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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