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HDV-114-司票-16-2025031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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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美玲 相 對 人 葉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1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7月15日 10,000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CH000000 未載受款人 002 113年7月15日 10,000元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7日 CH000000 未載受款人 003 113年7月15日 10,000元 113年8月14日 113年8月14日 CH000000 未載受款人 004 113年7月15日 9,000元 113年8月21日 113年8月21日 CH000000 未載受款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