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HDV-114-司票-2-2025011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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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號 聲 請 人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恩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歐文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註: 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 、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本件請求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聲請費750元 (500+250),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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