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HDV-114-司繼-1-202501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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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志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丁文(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1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吳丁文之遺產 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