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HDV-114-司繼-15-202502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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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張冬燕 高昇敬 高昇慶 高芷馨 高芷琳 高芷芸 共同代理人 呂正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百達(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路00號之3)之配偶、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高百達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繼承人高百達之遺產負 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