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HDV-114-司繼-42-2025032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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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蕭美玉 趙筱琪 蕭正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趙世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   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趙世隆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 里○○街00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稽。本件依上開規定,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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