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HDV-114-司聲-2-2025031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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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立成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蘇安萓 即 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之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蘇安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本院113年度司裁全 字第29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   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就聲請人之財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113年度司 裁全字第2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查詢相關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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