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HDV-114-家補-4-202503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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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號 原 告 吳紹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盟隆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及異動索引。 二、承上,依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資料,陳 報上開土地及建物全體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00建號建物之澎湖 縣澎湖地政事務所113年3月26日贈與登記事件相關資料。 四、被告吳盟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被繼承人吳近讀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本件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 體、明確且特定(原告未陳報訴之聲明,且本件尚無法確認被告是否係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所載之所有權人之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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