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HDV-114-家補-5-202503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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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號 原 告 洪柯英女 洪富綱 洪安泰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麗雯 原 告 洪芷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岑葳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5,13 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7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公告現值(元/㎡)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土地價值 原告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 1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1,400 966.09 1/2 676,263 4/5 541,010 2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2,700 291.56 1/6 131,202 4/5 104,962 3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1,400 378.75 1/2 265,125 4/5 212,100 4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1,400 855.70 1/2 598,990 4/5 479,192 5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1,400 257.03 1/1 359,842 4/5 287,874 合計: 1,62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