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HDV-114-消債更-2-20250311-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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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玉美即何玉美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及 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 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貼標籤紙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件:   1.聲請前2年間(民國111年7月19日至113年7月18日)有無 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2.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7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3.請說明債務人名下商業保險之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現是否仍需每月支出保險費?若有,金額若干?   4.說明債務人有除領取原住民老人年金外,是否有領取其他 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陳報債務人之學歷、所有之工作經歷及現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   6.說明合庫銀行帳戶於112年6月2日為何有2筆外埠代收支存 入款項?   7.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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