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HDV-114-消債聲-3-20250224-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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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洪信豪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信豪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並終止清算程序,再經本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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