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HDV-114-聲-1-202501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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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號 異 議 人 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澎湖縣政府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對於 本院書記官民國113年12月17日113年度聲字第5號書記官處分書 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 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