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協議無效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HDV-114-補更一-1-20250321-1
字號
補更一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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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辛進智 訴訟代理人 辛科誼 俞茹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姿妤等間請求確認協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29號 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7,500元,而將 原裁定廢棄發回,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更為裁 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