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HDV-114-補-1-202501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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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彭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美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 二、提出被告謝美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