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HDV-114-補-11-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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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吳永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詠琄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在網站上刊登澄清及道歉啟事,係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