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HDV-114-補-13-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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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久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聲請 對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7,1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1,5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1,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