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HDV-114-補-5-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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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陳進財 被 告 莊郭阿領 莊通得 莊明昌 莊素桂 陳金進 陳畇彰 陳秉汯 陳秝瀅 莊蓮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郭阿領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 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被代位人莊村樹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1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 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且勿遮隱)。 三、提出被繼承人莊重意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若遺產中有附表所示土地以外之其他不動產,應一併提出該不動產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建物課稅資料。並斟酌是否一併追加。 四、上述補正事項,請核對後另整理為一份補正狀提出於法院, 並按最終確定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送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 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編號 遺產 權利範圍 面積 (㎡) 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元/㎡) 被代位人莊村樹之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 393 1,100元 1/6 36,025元 2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 747.03 1,100元 68,478元 3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 1062.01 1,100元 97,351元 4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 1271.96 1,100元 116,596元 5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 805.11 1,100元 73,802元 6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 863.12 1,100元 52,746元 7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 291.02 1,100元 17,785元 8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 905.53 1,100元 83,007元 9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 170.2 1,100元 15,602元 10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 551.28 1,100元 50,534元 11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 427.04 1,100元 39,145元 12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436.04 1,100元 79,941元 13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4 393.2 1,100元 54,065元 14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4 411.87 1,100元 56,632元 15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4 176.39 3,700元 81,580元 16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 378.86 1,100元 34,729元 17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4 1203.03 1,100元 165,417元 18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6 618.36 1,100元 56,683元 計算式:36,025元+68,478元+97,351元+116,596元+73,802元+52,746元+17,785元+83,007元+15,602元+50,534元+39,145元+79,941元+54,065元+56,632元+81,580元+34,729元+165,417元+56,683元=1,180,118元 合計:1,180,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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