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HDV-114-補-8-20250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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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曾珮媛 曾舜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