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HDV-114-訴-15-202503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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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鮑淑貞 被 告 吳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返還借款事件,未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582 元,茲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 ,而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 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