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撤銷繼承登記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HDV-114-訴-6-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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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淑珍等間請求代位撤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高溪之繼承人高秋水業已死亡,本院依職權查知其 繼承人邱美芳、高義傑、高豪志、高帛秀、高忻彤、高睿均、高國安、許高淑美、高淑珍、高淑萍均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是原告應再確認高秋水之繼承情形,並提出繼承系統表,若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有現無繼承人之情形,則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證明文件,並追加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二、又原告請求撤銷之繼承登記行為尚有其他不動產,請斟酌是 否到院閱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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