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KEV-113-港小-131-20241008-1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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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3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志芳 被 告 吳偉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3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惟113年10月3日適逢山陀兒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8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