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KEV-113-港小-141-20241007-1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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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41號 原 告 林曉伶 被 告 林少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10時40分,在本 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10時4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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