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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4
案號
PKEV-113-港小-151-20250124-3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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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舜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林良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5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