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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7
案號
PKEV-113-港小-153-20241107-1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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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5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被 告 李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11月7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