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KEV-113-港小-155-20241212-1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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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港小字第15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鄭明和 被 告 許遠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