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KEV-113-港小-169-20250207-2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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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芳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啓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 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