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KEV-113-港小-185-20250213-1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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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港小字第18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林稚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2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13,224元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756元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310元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4,160元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5,680元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0,105元 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48,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