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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7
案號
PKEV-113-港小-80-20250107-3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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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80號 113年度港小字第81號 原 告 北港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被 告 蔡伊湞 蔡逸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 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地址關於「雲林縣○○鎮○○路00 0巷0號8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鎮○○路00巷0號8樓」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其起訴狀所載地址「雲林縣○○鎮○○路000巷0號8樓」 為誤寫,應更正為「雲林縣○○鎮○○路00巷0號8樓」等語,聲請更正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核對無訛,是原告所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