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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7

案號

PKEV-113-港小-81-20250107-3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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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80號 113年度港小字第81號 原 告 北港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被 告 蔡伊湞 蔡逸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 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地址關於「雲林縣北港鎮新德 路714巷2號8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鎮○○路00巷0號8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其起訴狀所載地址「雲林縣北港鎮新德路714巷2號8 樓」為誤寫,應更正為「雲林縣○○鎮○○路00巷0號8樓」等語,聲請更正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核對無訛,是原告所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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