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KEV-113-港簡聲-17-20241126-1

字號

港簡聲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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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秝婕 代 理 人 劉忠勝律師 相 對 人 黃西村 特別代理人 黃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啓明於本院113年度港簡字第161號拆屋還地事件,為被告 即相對人黃西村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拆屋還地之訴,對於相 對人為訴訟行為,但因相對人經診斷為腦中風並右側偏癱和失語症,為無訴訟能力之人,且無法定代理人,恐致訴訟延誤,為此請求本院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相對人病況,與卷附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 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相符,於法有據。又黃啓明與相對人之關係為父子,且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此有黃啟明之戶籍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故其不致為損害相對人之訴訟行為,是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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