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KEV-113-港簡聲-21-20250117-2
字號
港簡聲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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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聲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富百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陳玟潔 代 理 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聖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112年度港簡字第198號),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繳納,逾期未補,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