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KEV-113-港簡聲-22-20241231-1

字號

港簡聲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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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周中庸 相 對 人 周忠志 特別代理人 周政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政道於本院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88號返還土地事件,為相 對人周忠志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返還土地之訴,對於相 對人為訴訟行為,但因相對人無出庭能力,請求本院選任相對人之配偶或子女為其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查相對人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診斷為認 知缺損、中度失智,目前精神症狀明顯,定向感間歇性混亂且現實感嚴重喪失,有本院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88號卷附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113年11月29日成醫斗分精字第1139901414號函暨所附被告之病患診療資料回覆摘要表為證,相對人應為無訴訟能力之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又周政道與相對人之關係為父子,且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此有周政道之戶籍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故其不致為損害相對人之訴訟行為,是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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