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KEV-113-港簡調-312-20241114-1
字號
港簡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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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林彩雲 蔡翼成 蔡玉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春慧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吳春慧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遺產清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又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為被告因繼承所得之公同共有物,且原告請求分割之比例為被告繼承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則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 二、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然僅列被告為本件當事人,而未對其他公同共有人起訴,亦未提出其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如原告遲未補正,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