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KEV-113-港簡調-332-20250117-1

字號

港簡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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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翟國良 代 理 人 陳淑香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上、蔡篐(歿)、蔡添順、 蔡宗霖、蔡登山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 二、查被告蔡篐業於民國112年3月8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蔡篐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蔡篐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蔡篐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或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事,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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