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KEV-113-港簡調-346-20241220-1
字號
港簡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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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陳凱琳 代 理 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鴻振建設有限公司、吳○○間請 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鴻振建設有限公司、「吳○○」為被告,然未載 明被告「吳○○」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被告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