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KEV-113-港簡-148-20250207-1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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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陳韻文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國涼 訴訟代理人 薛坤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2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2月13日宣判,惟因反 訴原告未繳納反訴裁判費,本院已定期命其補繳,且難於原定宣判期日前確認反訴原告是否依期補正;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27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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