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地上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KEV-113-港簡-152-20250214-1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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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52號 原 告 林昭明 被 告 林許秋香 訴訟代理人 林瑩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除地上物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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