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地上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KEV-113-港簡-152-20250214-1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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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52號 原 告 林昭明 被 告 林許秋香 訴訟代理人 林瑩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除地上物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