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KEV-113-港簡-161-20241023-1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陳秝婕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西村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訴訟能力或 其法定代理人,或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經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為腦中風並右 側偏癱和失語症,已失去語言理解能力,無法意識語言,且失去表達能力,有被告家屬提供之該院113年10月12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是被告之訴訟能力顯有欠缺,且未經訴訟代理人合法代理,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準此,爰依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訴訟能力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