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KEV-113-港簡-169-20250110-2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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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69號 原 告 蔡輔 蔡弘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被 告 陳威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被告之房屋是否為無權占用原告 之土地,業經原告另行起訴,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6號為一審判決後上訴,部分被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96號審理,為免將來兩訴訟裁判結果發生歧異矛盾,本院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查該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成立調解,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