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KEV-113-港簡-186-20241004-2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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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86號 原 告 張庭偉 被 告 陳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及 應受判決之事項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4日寄存送達,依法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統計資料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