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KEV-113-港簡-192-20241226-1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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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92號 原 告 李靜宜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蔡佳溱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10時50分,在本院 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10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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