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KEV-113-港簡-192-20241226-1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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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92號 原 告 李靜宜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蔡佳溱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10時50分,在本院 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10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