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KEV-113-港簡-20-20241220-4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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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啟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宏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7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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