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KEV-113-港簡-235-20241212-1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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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235號 原 告 王毅弘 被 告 陳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雖於警詢時稱其居所地位於雲林縣○○鄉○○○村00 號,惟查雲林縣麥寮鄉並無豐榮新村此一行政區存在,被告亦未出席雲林縣崙背鄉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且被告之電話號碼無人接聽,是本院無從確認被告之居住地址,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臺南市麻豆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 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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