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KEV-113-港簡-251-20241218-1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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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251號 原 告 徐偉恩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貞、林進農(歿)、林福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 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者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林貞、林進農(歿)、林福泉分割 共有物事件,惟查,林進農業於民國110年5月22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林進農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林進農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林進農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