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KEV-113-港簡-4-20241210-2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4號 原 告 李清凉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李權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13時45分,在本 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13時4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