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KEV-113-港簡-4-20241210-2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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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4號 原 告 李清凉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李權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13時45分,在本 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13時4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