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KEV-113-港簡-82-20250214-1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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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8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邱建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林樟 林松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9時30分,在本院北 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 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9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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