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KEV-113-港簡-82-20250214-1
字號
港簡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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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8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邱建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林樟 林松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9時30分,在本院北 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 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9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