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KEV-114-港小調-45-20250207-1
字號
港小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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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楊紅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如有當事人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